【終極上訴】鄉議局指《基本法》涵蓋丁屋政策 終院押後裁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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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10/12 15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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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:上訴人郭卓堅今續到終審法院應訊。(楊詠渝攝)

長洲居民郭卓堅就新界原居民丁屋政策提出的終極上訴今(12日)於終審法院續審,鄉議局一方指,《基本法》起草委員會草擬《基本法》40條時,明顯是旨在保留當年已存在的權益,因此即使丁屋政策涉歧視,仍應獲條文涵蓋。終院今聽罷各方陳詞後,押後裁決。

上訴人郭卓堅;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。另外,鄉議局亦加入為有利害關係方。

代表有利害關係方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今陳詞時指,合資格的新界原居民自1972年起已享有興建丁屋的權益,而且有關權益從未受到挑戰,因此在1990年《基本法》正式頒布時,丁屋政策一直是《基本法》40條所指的「合法」權益。

彭力克又指,對於丁屋政策是否屬《基本法》40條所指的「傳統」權益,彭力克則指毋須追溯到1898年或任何日子,因為延續性才是「傳統」的重點,而《基本法》起草委員會的會議文件亦已反映,委員會草擬40條時已考慮到該條文是旨在延續當時存在的權益,讓該些權益在《基本法》實施後仍得以保存,即使所涉的權益或涉及差別待遇和歧視。

彭力克又指,上訴人對於丁屋政策根本沒有任何利害關係,沒有證據指他有意在新界原居民鄉村建屋,而且《基本法》自1997年實施至今已24年,丁屋政策從沒有任何改變,因此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接納上訴人現時才提出的挑戰。

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回應指,《基本法》起草委員會的文件中,根本沒有明文記載委員會有意延續丁屋政策,若然委員會要透過《基本法》40條保留丁屋政策,何不明言而要含糊其辭?李續指,案中根據沒有證據證明丁屋政策屬合法及傳統權益,質疑社會上有多少人真的認為丁屋政策合法及傳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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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